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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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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本研究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职权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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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讨论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六)讨论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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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
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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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1/2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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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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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行使职权,对会员大会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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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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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四)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五)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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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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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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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本研究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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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研究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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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因工作需要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
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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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本研究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1/2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
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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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本研究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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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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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或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或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研究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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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本研究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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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员大会或理事会决定;
(四)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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