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
|
| |
第二十八条 本研究会经费主要来源: |
|
| |
|
(一) 政府资助;
(二) 社会和个人的捐助;
(三) 有关单位和组织的赞助;
(四) 依法开展有偿服务和创办实体的收入。 |
|
| |
第二十九条 本研究会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
|
| |
第三十条 本研究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帐目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
|
| |
第三十一条 本研究会聘请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兼任会计,会计人员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
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
|
| |
第三十二条 本研究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社会捐赠数额较大的要将有关情
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
|
| |
第三十三条 本研究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
|
| |
第三十四条 本研究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
|
| |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
|
| |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
|
| |
第三十六条 对本研究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
|
| |
第三十七条 本研究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
|
| |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
|
| |
第三十八条 本研究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
|
| |
第三十九条 本研究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
|
| |
第四十条 本研究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
以外的活动。 |
|
| |
第四十一条 本研究会须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
|
| |
第四十二条 本研究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
关的事业。 |
|
| |
第八章 附 则 |
|
| |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 2005 年 3 月 25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
|
| |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
|
| |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研究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